1.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全民的特点不同,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有特定、专指的,即只面向困难群众。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目前,我市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生活困难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注意!这里,“经相关部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确实生活困难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方可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2.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哪些医疗救助政策呢?
一是资助参保政策。目前,我市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是全额资助政策,实现了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也就说,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等困难群众个人不掏一分钱即由政府财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综合保障。
二是实施普通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按60%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含孤儿,下同)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0元。同时,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降至普通居民的50%,即首次起付标准为10元、二次及以后5元。
三是实施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医疗救助。针对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者医疗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我市对患有该特殊病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特困人员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3.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将会享受以下救助政策:
一是减免低保、特困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其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予以救助,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特困人员住院时,救助额度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照100%予以救助;救助额度超过1万元且在最高限额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按照70%予以救助。三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时,其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50%予以救助,救助最高限额提高至1万元。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临时外出就医或无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异地就医时,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另外,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我市实施了按住院床日定额补助政策(每床日补助额20元),即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不需支付任何基本医疗费用,实现了严重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基本医疗费用零负担。
4.除上述医疗救助政策外,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时还可享受到以下倾斜政策:
一是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普通居民的50%,即5500元;报销比例取消分段报销,一律按照最高比例70%报销。二是实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生活困难人员高值药品倾斜政策,职工医保支付比例提高5%,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提高10%。
5.医疗救助如何报销?
这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报销,我市医保部门不断优化医疗救助经办流程,实现了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也就是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其医疗救助待遇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一同进行结算报销,患者只需支付其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