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鞍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其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坚持便民高效、有错必纠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受理: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应不予受理:
(一)超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可采用来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提供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投诉举报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第八条 法制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鞍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法制机构应开展案件调查,要求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及执法人员提交情况说明,收集相关证据,听取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案件,并在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法制机构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
第十五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鞍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